人民申请广东高院国家对顾法院最高作出赔偿依法一案雏军决定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广东高院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亦不予支持。案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最高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法院
2008年1月,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思维,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理维权的司法指引。据此,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以挪用资金罪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扣押、
依法审理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纠,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有据、违规披露、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雏军送达了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