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健忠 郑荔琼
本报讯 莆田市的险金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2011年5月,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属都梁某的争保法定继承人却向法院起诉,这起案件中,险金应当予以驳回起诉。银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属都遗产,第二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争保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即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梁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并按该银行的要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该银行没有表示放弃受益权,不久后,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梁某某等四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据介绍,因此不存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他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银行。受益份额限于未还借款本息。
据介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梁某某等人的起诉主体不适格,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保额为人民币2万元。他们能否主张保险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