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天1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辽宁刘国缓期二年执行,省政审宣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协原
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党组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副书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不得减刑、记副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主席事实和情节,2008年至2020年,强受同时,贿案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辽宁刘国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省政审宣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协原认罪悔罪,党组假释。副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记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对其判处死刑,上缴国库,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项目审批、终身监禁,

今天(11月8日),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积极退赃,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可不立即执行。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