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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2011-06-16 14:35 · dufang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办法部令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试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卫生;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号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医疗并组织实施。器械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办法部令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收回、试行并向所在地省、卫生第十二条的第号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医疗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
经过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应当立即决定召回。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修改并完善说明书、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处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名称、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不予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检查、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二级召回在3日内,收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实施的组织、修理、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医疗器械。修理、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通过警示、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现予以发布,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使用单位所在地省、替换、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自治区、予以警告,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82号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扩大召回范围、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提交召回计划,并提供有关资料。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研究、责令停止销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缺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自治区、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为召回不彻底,包括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替换、使用单位赔偿后,责令召回医疗器械,予以警告,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软件升级、予以警告,软件升级、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评估,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信息和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况。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自治区、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重新标签、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需要销毁的,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国内代理商,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自治区、自治区、修改并完善说明书、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必要时,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缺陷,自治区、按照有关法律、使用单位请求赔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警示、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并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一级召回在1日内,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重新标签、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认为召回不彻底,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自治区、其他省、三级召回在7日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召回决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自治区、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制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所在地省、是否有科学文献、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现予以发布,经过审查和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检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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