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
去年6月22日,减半收取150元,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荔城法院作出判决,
据法官介绍,根据《担保法》规定,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房子最后没买成,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小陈答应了。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最终,宣判后,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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