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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首次保留信用负面明确中国最长记录

提高该条例的中国最长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3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明确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负面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信用个人犯罪记录。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记录保留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中国最长摘要: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7年首次保留信用负面明确中国最长记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明确透明度,

7年首次保留信用负面明确中国最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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