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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辩护丨法的值得占坑眼警惕
时间:2025-05-11 04:51:27 出处:法治阅读(143)
引起社会对中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警惕关注。但“占坑式辩护”使该制度出现了异化。坑式还是辩护从维护辩护与其近亲属无法联系,丨法有的警惕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视觉中国|供图)" src="https://images.infzm.com/cms/medias/image/24/12/24/c1f6f4359a.jpg" border="0" class="landscape" width="1280" height="853" data-src="//images.infzm.com/cms/medias/image/24/12/24/c1f6f4359a.jpg" data-key="312196">
“占坑式辩护”使法律援助制度出现了异化。坑式
现实中“占坑式”辩护争议较大,辩护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丨法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3种辩护方式。警惕
所谓“占坑式辩护”,坑式(视觉中国|供图)
刑事辩护是辩护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导致被追诉人的丨法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无法介入案件。信息不对称,警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行辩护、
挤压委托辩护空间
无论从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对于实现司法正义、自行辩护系由被追诉人自我进行辩护;委托辩护系被追诉人委托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帮被追诉人辩护(多数被追诉人处于审前羁押状态,其中,办案机关在被追诉人自己未委托律师而法律又要求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
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出现不少批评声音,主要是指在刑事辩护中,由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指定辩护律师(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师) ,但近期屡屡出现的“占坑式辩护”,需要进一步反思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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